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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软件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泉州华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9 08:44:13

图片版权在网上是最让人头痛的一件事,对于个人站长甚至公司,因为大家都是通过爬虫采集内容,很多人根本意识不到图片版权问题,有不少人吃过图片版权问题的亏。下面,泉州著作权登记小编就来说说图片版权声明怎么写,如何避免图片版权带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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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中心: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继受主体有哪些类别?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其不受侵犯。如果通过软著申请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又无合法继承人,则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开发者身份权之外,软件著作权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人公有领域,即软件著作权不再有效。接下来,就带大家来详细的认识了解下。版权保护中心: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继受主体有哪些类别?

1.与软件著作权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这里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贈人与扶养方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权利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方所有,而由扶养方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作为遗赠人在生前与扶养方签订协议,而死后软件著作权转移给扶养方行使。扶养方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软件著作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以后,如果其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者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软件著作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将软件著作权指定在其死后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则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就成为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3.接受软件著作权人遗赠的受遗赠人。这里的遗贈是指公民生前用遗嘱方式指定其死后软件著作权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4.合作开发软件的开发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该软件的其他合作开发者成为继受主体。软件保护条例对此并无规定,但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此结论。本来,按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应适用我国继承法,而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按继承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里出现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依法理,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侵犯个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一、侵犯个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大卫保管;(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各地方会根据这一标准制定自己的具体数额标准。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000元)。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2019艺术版权交易形式一览

艺术版权是近年来越来越多遭到争议的话题。所谓艺术版权是指艺术和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艺术的词义很广,是形象反映现实但比现实有典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文学、书法、绘画、摄影、雕塑、建筑、音乐、舞蹈、戏剧、电影、曲艺、电子游戏(第九艺术)等。艺术版权是指文化产业下大艺术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是从法律层面谈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艺术版权交易形式

1、实物版权交易实物版权交易一般是在政府主导的公开交易平台对交易标的物进行认证、备案、发售等过程。交易平台对艺术品版权进行份额化管理,然后向投资者、收藏者等购买人进行公开发售,购买人在购买一部分版权后可以对其进行转售,也可以卖回给认证机构。这类交易的艺术品种类涵盖艺术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电视节目等文化艺术领域。也就是说实物版权交易相当于艺术品版权银行,它是在艺术家完全授予艺术品版权的前提之下,构建新型艺术品实物流通平台,发现和提升版权的艺术价值与投资价值。

2、图文版权交易由于珍贵的艺术品非常稀少,而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艺术品图像版权在展览、出版、收藏、流转、宣传、包装等各个层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于是艺术品图像版权交易应运而生,艺术授权品、艺术复制品、艺术衍生品等都属于图像版权交易的产物,其中最典型的便是艺术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通过艺术衍生品的开发来产生商业利益,首先要由艺术创作者对相关作品进行授权,也就是把其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授予相关经纪商或中介机构。艺术经纪商在取得某位艺术家的作品著作许可使用权后,可将其授权许给生产商,经设计、生产出含有该作品元素的产品。艺术经纪商取得衍生产品商业收入后,支付一部分报酬给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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