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服务热线
17732605906

泉州华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泉港区作品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泉港区作品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泉州华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9 08:14:26

无论国内外,都对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涉外因素下的作品创作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那如何实现版权国际保护申请呢?以下泉州著作权登记代理将详细回答。国际版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几个重要的国际版权公约上,尤其是中国参与的国际版权公约和相关重要的国际文件上。最重要的是伯尔尼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有三个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本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可在本公约任何成员国国内享有本国对其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公约国发表首次版权作品的,或在某公约国与其他非公约成员国一起出版的,则享有本公约国规定的保护。(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某成员国有常住地的,应当视为该成员国国民提供版权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是指取得公约规定的版权,不需要任何程序。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他就会自动获得版权,而无需办理注册和样品支付手续。3.独立保护原则是指作者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不依赖作品在来源国的保护;除公约规定外,保护程度和为保护作者权利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于提供保护的国家法律。

二,国际版权保护的形式:

1.双边版权保护协议,如法国于1843年、1851年和1852年与意大利、英国和比利时签订的双边版权保护协议,美国在参加世界版权公约前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版权保护协议;

2.区域多边版权保护协议,如一些美国国家于1889年签署的《美国国家间版权保护公约》;

3.世界版权多边保护协定,例如1886年签署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1952年签署的《世界版权公约》;

4.国家间互惠协议,即在国内相关法律或与国外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规定,如果国外给予国家作者版权保护,则给予国外作者相应的保护。世界版权公约是国际版权保护最广泛、影响最大的形式。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版权公司不一定是作品原创版权的所有公司,所谓版权公司大多数是版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公司。常见的就是,一部电视剧有出品公司和版权公司,出品公司制作这部电视剧的公司,而版权公司是购买了这部电视剧制作权、发行权、复制权等部分版权的公司。

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其中包含4项人身权和13项财产权。版权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版权中的13项财产权来获得报酬。版权公司能够运作的就是版权中的13项财产权。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使用是有很大区别的。无论是专有版权还是非专有版权的许可使用合同都不会产生版权的主体的变更。而转让是会变更权利主体。另外,被许可人不享有独立的诉讼权,而被转让人有独立诉讼权。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版权转让使用合同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以上两种合同的类别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版权转让是对作者非常不利的交易合同,涉及到权利转让,一定要慎重考虑。如果您对“版权公司”或“版权许可和版权转让”有任何疑问或需求,可以点击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员为您服务。

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1、《著作权法》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

1)复制或者部份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3、处罚的数额见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以及诉讼请求人的律师费用的支付两篇文章。

哪些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版权所有:泉州华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