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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泉州华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3 08:54:44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著作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是我们作为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因此保护公民的著作权也是法律的一项重要项目,而我们自己也需要对此多加留心。那么您知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吗?下面就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版权保护中心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①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例如是出版许可、录音录像许可、表演许可还是电台电视台播放许可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使用者超范围使用作品。

②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是非专有使用权。若是专有使用权,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合同中标明此点有助于明确使用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

③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使用的区域范围,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④付酬标准和办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应遵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合同另有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⑤违约责任。

⑥双方认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

其实人们现在对泉州版权登记还有很多疑问,比如什么是版权登记?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等等。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版权登记相关知识,一起往下看吧。

什么是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在某些国家,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

2.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版权登记的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什么是版权登记?

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区别,商标认定标准

商标在市场上代表着企业,如果成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话,能为企业提高知名度,推动企业发展。不过两者有具体有哪些区别呢?

一、两者区别1、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2、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3、驰名商标是经过中国官方认定的商标类型,有较高的声誉,而著名商标有较高市场声誉的商业价值。

二、著名商标认定标准1、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4、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后对企业来说是否就必然能防范侵权呢?当下,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产业发展迅猛,传统法律保护出现的弊端已开始显现,软件开发行业盗版现象也屡见不鲜,除了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保护外,我们有必要采取其他措施加以维护。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如何维护呢?

代表着科技发展新方向的软件产业,正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而盗版的肆虐,严重影响了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制约着软件产业的发展。传统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显力不从心,如何让软件产业保护“硬”起来,探寻新的保护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软件产业代表着科技发展的最新方向,正逐渐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引领和推动全球范围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但是,软件产业的保护却面临着困难,盗版的肆虐,严重影响了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制约着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传统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探索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保护模式已成当务之急。

一、软著遭遇侵权之困

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最新统计,2005年,我国软件产业累计收入达3900亿元,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比重超过1/10。软件企业规模继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去年收入过10亿元的软件企业有25家。同时,软件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软件服务和系统集成所占比重也逐渐上升。但是,企业规模偏小、利润率偏低、关键核心技术缺乏、软件人才结构性失调等困扰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

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盗版问题。众所周知,软件开发工作量大、投资多,而软件复制容易且费用低廉。一项新开发出的软件刚上市,其盗版软件即蜂拥而至。专家认为,盗版使软件开发者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导致盗版的原因不是软件价格,而是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重硬轻软”,缺乏对软件价值正确认识仍然是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提高对软件价值认识,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软著保护的法律

“软件编写是智力创作的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对软件的保护主要是依靠著作权法,但更能体现智力水平和软件价值的技术方案却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2002年1月,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交叉和重叠保护为辅的格局,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行政保护手段,以打击盗版行为。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是我国软件发展的重要政策,其中对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如此,软件保护依然面临着困难。

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李东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传统的软件保护模式遇到了许多困难,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内容本身。实际上,软件更重要的是软件所体现的思想,内容本身比软件的表达形式更为重要,而这恰恰是著作权法所不能进行保护的;二是著作权法认为程序等的“反向工程”是一种合理使用,而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则实际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了软件开发人的积极性,抑制了软件的创新发展。

北京宏远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软件企业,公司总经理杨立新对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著作权只能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本身的创新思想和内容,对软件实行著作权登记只是一种备案。也就是说,只是一种证据的提前保全而已。

三、软著保护的新趋势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下的软件保护的弊端,可在专利法中寻求解决。”杨立新建议,通过专利的形式可以提供直接的保护,可以保护软件本身的内容和思想,这样,对软件进行编译等“反向工程”在专利模式下则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所以,用专利的形式来对软件进行保护,保护的强度显然更大,操作性更强。宏远信通公司就将net800语音呼叫系统这项新技术申请了专利,这是一个融入了软件程序方法的产品专利申请。

据李东亚介绍,截至2005年,中星共申请了539项专利,pct申请也达到了30多项。通过申请方法专利来保护软件占公司全部专利申请量的一半,另一半则是通过软硬件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软件的创新。

目前,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在美国,由于软件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采用专利的手段来加强对软件的保护成为大势所趋。在日本,以专利形式来保护软件也逐渐被认可。日本特许厅曾公布过3种软件专利审查标准。近年来,日本软件专利的申请数显著增加,富士通、日本电气、日立、三菱、东芝、充电气等大公司成为该国软件专利申请的大户。

越来越多的案例和纠纷表明,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软件保护已不再限于软件可否申请专利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软件专利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

“软件保护之路仍需开拓,我们要跟上发展潮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王瑜认为,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有利于建立起健康有序的软件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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